导航菜单
首页 >  阜阳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  > 阜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阜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校学〔2019〕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并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信息发布和报名人员的统计;

(三)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和岗前培训;

(四)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数据库;

(五)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审核及发放;

(七)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育人成效宣传和日常管理;

(八)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总结和数据上报;

(九)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二)配合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工作;

(三)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条件

第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三)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服从用工单位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上学期有两门课程以上(含两门)考试不及格者;

(三)上学期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辞退者;

(四)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所得的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要求,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校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及数量申请程序:

(一)学校统筹安排后,由用工单位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提出岗位设置及需求数量申请。用工单位必须精准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并制定岗位工作制度,坚持按需报岗原则,严禁虚报、多报,不能由勤工助学学生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四)学生根据各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情况提交报名申请;

(五)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工单位,组织学生面试;

(六)根据面试结果择优确定人选,并通过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页公布选聘结果;

(七)按照岗位要求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七条 临时岗位依据学校工作安排和各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设置。申请单位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校内临时岗位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协助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对校内固定岗位进行督查,并会同用工单位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表现予以评定;对于被投诉的上岗学生,经核实后,提出警告或酌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学生酬金。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劳酬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聘用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核算,报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要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相关推荐: